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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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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09:58 市林业局

一、《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古树名木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2020年度规章立法工作计划的任务安排,三亚市人民政府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制定了《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珍贵稀有资源和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是推动古树名木全面保护的重要保障。

二、《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目标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任务

在《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从政府目标责任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保护范围、严格规定移植情形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探索建立严格保护古树名木的具体措施。

五、古树名木的定义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六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六、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

(一)名木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二)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七、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市、区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其他区域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在《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基础上明确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一)古树名木的地上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范围内;

(二)古树群的地上保护范围为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连线范围内;

(三)古树后续资源的地上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三米范围内;

(四)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树冠垂直投影外延八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地下空间开发。

九、涉及古树名木的土地出让要求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等信息划定相应的建设控制地带,确保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足够的生长空间。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以原址保护为原则。对于存在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国有建设用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一般不予出让或者划拨。确需出让或者划拨的,应当将原址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载明;按照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规划核实验收。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十、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定期检查和专业养护的频次

(一)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每三个月一次;

(二)二级保护古树每六个月一次;

(三)古树后续资源每年一次。

十一、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实行养护责任制,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并与之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落实情况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养护责任人养护费用补助。

(一)生长在部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农场、林场、茶场、宗教活动场所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城市街巷、绿地、公园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乡镇街道、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生长在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该承包人负责养护;

(八)生长在第(七)项规定范围以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九)生长在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市、县、自治县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十)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十二、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条件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

(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十三、申请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审批流程

(一)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或市林业局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保护古树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向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市住建局或市林业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三)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须经市住建局批准,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须经市林业局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十四、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申请材料

(一)移植申请书;

(二)关于拟移植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势、立地条件等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移植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移植方案、移植保护措施、移植后五年内养护方案、移植及移植后五年内养护费用落实方案和移植时间、地点的科学论证材料、移植可行性结论等;

(四)移入地养护责任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五)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申请材料应当包含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书及项目建设确实无法避让的科学论证材料。

十五、移植古树名木的费用问题

(一)因生长环境可能导致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死亡或者科学研究需要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从市财政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经费列支;

(二)因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与申请移植单位结合养护费用落实方案确定。

十六、其他涉及公众的鼓励措施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树名木。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和确认,经认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应当给予报告人适当的奖励。;

(二)鼓励通过建设古树名木主题公园等形式,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宣传;

(三)鼓励探索开展与信用修复挂钩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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