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解读回应>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字体: 打印
2022-07-12 09:38 三亚日报数字报

《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盘活宅基地释放新活力


711日下午,记者从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三亚市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7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76日。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宅基地盘活利用的活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宅基地盘活利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的规范管理,以盘活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带动农村新业态,促进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

《办法》分别规范了宅基地的收回、退出和整治三个方面的内容。农村闲置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是为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二是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三是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四是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因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宅基地收回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宅基地收回决议的,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个工作日。

《办法》明确,受让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宅基地,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建设报批手续,鼓励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方还可以将宅基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也可以依法用宅基地经营权向银行抵押贷款。流转期限届满,受让方应当返还宅基地。

《办法》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宅基地经营权,宅基地所有权不变。宅基地经营权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宅基地经营权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宅基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为了促进宅基地规模化、集约化利用,鼓励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入股等方式,联合开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记者张慧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林业局   中文域名:三亚市林业局.政务

主办:三亚市林业局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14000806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04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