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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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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1 17:15 三亚市林业局

《三亚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三亚市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施行,发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用,促进了我市核心生态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增加了生态补偿区域农民的收入,在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积极影响。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2021年《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施行,都对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指导方案的通知》(三制建办〔2021〕3号)要求,市林业局根据上位法变动和本市实际开展了修订工作,根据上位法规定,决定将名称修改为《三亚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福建、浙江、广西、江苏等地方相关立法。

二、修订目标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上位法的内容,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进一步梳理、规范我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的理念、部门分工、补偿标准及程序、受偿主体、奖惩措施等内容,激励重点生态区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管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杜绝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行为,建设森林城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规定了我市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的受偿主体、适用范围、申报及核准程序、资金来源和发放模式、补偿标准、激励措施等内容。

(一)《办法》第一至三条规定了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基本含义,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是指由政府对保护重点生态区域森林资源的农村居民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补偿、受偿法律关系主体。

(二)第四、五、六条规定了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的受偿主体资格范围,以及其申报所需材料。为保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有效性,规定只有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本村及周边森林资源丰富,可纳入管护范围的规划林地面积超过20000亩且公益林面积超过13000亩,并有能力管护的村委会方可以提出纳入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申请。

(三)第七、八、九条规定了申报程序,主要包括第七条的村委会提交、区政府审核、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第八条的村委会、区政府的宣传发动,和第九条的人口统计截止时间及公示要求,保证该项制度阳光、透明、公正公开。

(四)第十、十一条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后,应当结合村庄范围、具体地理状况,征求各方意见后划定管护责任区域,管护责任范围应当落实到每个村民小组。第十一条要求区人民政府与纳入补偿的村委会及下辖各村民小组签订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并指导村民小组与每一户村民签订协议,落实到人。

(五)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了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考核环节的内容。第十二条规定了考核主体,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区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管护工作开展一次森林资源管护考核,第十三条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一般、较差、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标准全额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一般的,按全额的50%-85%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按全额的15%-50%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村民小组全员当期全额补偿款;发生的涉林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可视情停发责任村民小组全员下期补偿款。发生涉林违法行为的,在彻底完成整改前,补偿款不予发放。村委会下辖各村民小组全年考核均为优秀的,奖励村委会2万元森林生态保护工作经费。对个别村民有破坏森林行为的追回或者扣发补偿款,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奖优罚劣的制度目标。

(六)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明确了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发放方式。

(七)第十八条明确了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处理方式。为防止村民为获得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虚假申报骗取补偿款,依据《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规定,明确了通过虚假申报获得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处理方式,即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追回补偿资金,拒不交还的,停发该户家庭全员生态保护补偿款,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涉及范围

《办法》涉及地域范围为本市重点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具体标准为所处生态区位重要,可纳入管护范围的规划林地面积超过20000亩且公益林面积超过13000亩的区域,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为户籍所在地为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各村委会的居民。

五、执行标准

根据《办法》,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标准全额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一般的,按全额的50%-85%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较差的,按全额的15%-50%发放补偿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发村民小组全员当期全额补偿款;发生的涉林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可视情停发责任村民小组全员下期补偿款。

六、注意事项

根据《办法》规定,村委会应当于每年初组织村民小组开展森林生态保护补偿人员登记造册,补偿对象和补偿人数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为统计时间节点。区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日前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因此,符合条件申请参加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的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否则当年不予受理。

七、关键词解释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以“保护者获利,受益者补偿”为原则,由政府对保护重点生态区域森林资源的农村居民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这种生态保护补偿是一种以经济激励为手段,鼓励、引导重点生态区域居民积极管护森林资源,同时达到生态惠民目标的制度。

八、惠民利民举措

为鼓励、引导重点生态区域居民积极管护森林资源,由市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区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居民一卡通账户,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九、新旧政策差异

在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除外规定方面,原《办法》规定本村(居)委会户籍的服刑在押人员、机关事业(部队)单位的在职和退休公职人员不得申请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现行《办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新增加以下情形: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撤并、举家搬迁等原因导致整户不继续在本村委会生产生活的;根据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办法》在原发放生态保护补偿款的规定上增加了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森林资源管护的考核,并规定了优秀、一般、较差、不合格等级。

补偿标准统一规定为每人每月200元,不再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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