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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修改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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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19:42 三亚传媒融媒体

强化山体保护 守住绿水青山

——《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修改决定解读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三亚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21年12月13日公布施行。

修改后的《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进一步捋顺了行政机关职责,有效解决了法规部分内容与修改后的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推动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落实落地,改善城乡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

保护理念更先进

《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山体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山体资源、改善城乡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山体保护管理体制不顺、配套制度不完善、涉山体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突出问题。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三亚山体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修改条例加以解决。

“除了抓紧抓好重点领域立法外,我们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黄学文说,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针对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山体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山体资源,改善城乡自然景观和人文风貌。”市林业局副局长林日雄表示,三亚市山体保护区面积约1138平方千米,占市域面积的59.28%,“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把三亚山体生态系统保护好,就是为三亚的可持续发展、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最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明确监管体制

规划引领更突出

明确山体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修改决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村(社区)三级林长制体系,健全林长会议、部门协作、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市级林长会议应当将山体保护作为重点工作,加强对山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的山体保护问题和重大事项,建立山体保护信息共享机制。

根据三亚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的职责调整情况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三定”方案,修改决定增加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山体保护规划编制、山体资源调查普查、山体修复治理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职责。修改决定增加了“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志愿服务、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山体保护”“对侵占、破坏山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等内容,明确规定社会公众有参与、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鼓励公众、社会组织通过志愿服务、公益宣传等方式参与山体保护,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山体保护治理纵深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修改决定增设了山体保护规划制度,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明确山体保护名录、保护范围、保护图则、保护措施及相关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并规定了山体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批主体、修改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同时,修改决定调整了山体保护名录制度,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山体保护名录作为山体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在编制山体保护规划时明确山体保护名录,并根据山体资源调查、普查成果确定重点保护山体名录,包括一级保护山体名录和二级保护山体名录。

厘清法律责任

法规衔接更顺畅

修改决定对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凡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均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加大山体保护处罚力度,增加对破坏山体及山体资源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也便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责。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违反“三同时”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所谓“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修改决定明确,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增加规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同时明确,矿业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组织代行治理,治理资金由矿业权人承担,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在重点保护山体保护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探矿、采矿、采石、采砂、采土,批准林木采伐,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没有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有山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明确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更高效

修改决定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目前,三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自然资源类、规划类、林业类等与山体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已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故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中的行政处罚主体直接规定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原条例规定的代履行分别由林业、地质矿产、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决定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代履行。林日雄说,修改决定将相应罚则中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主体直接规定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更能体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目标,实现行政执法的高效、统一,也将起到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黄珍/文 李学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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