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林业局
对三亚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第8617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陆卫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金丝燕种群保育、探索培育燕窝特色生态产业、 打造乡村振兴“三亚模式”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三亚市金丝燕种群分布和保护情况
金丝燕从古至今在三亚市都有分布, 清代《崖州志》有记录出产燕窝的历史。据近年来调查,在三亚市沿海地区均发现有金丝燕, 且种群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近年来, 我局通过爱鸟周平台、“清风行动”、“网盾行动”和“保护鸟类专项行动”等, 加大了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 重点打击野生动物领域非法猎捕、非法经营利用、非法人工繁育等, 立案多起, 取缔一家非法招引金丝燕企业,取得良好效果, 开创野生动物保护新局面。
二、三亚市金丝燕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在强调保护, 限制了合理利用
由于我国对金丝燕一直缺少系统的科学研究, 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重在强调保护, 缺少优势资源合理利用的考量,限制了金丝燕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第四款“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通过声诱、 模拟营造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方式擅自将爪哇金丝燕等陆生野生动物招引到指定地点, 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由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金丝燕等野生动物必须取得行政审批许可, 明令禁止使用电子诱捕装置通过声诱、模拟营造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方
式擅自将爪哇金丝燕等陆生野生动物招引到指定地点。
(二)金丝燕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技术尚未成熟
目前我国关于金丝燕的科学研究和人工繁育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 除了大洲岛保护区开展小范围的金丝燕种群监测和海南大洲金丝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小规模金丝燕人工繁育活动外,对金丝燕种群生态、遗传和种质资源的评价和人工繁育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尚未开展,缺乏专业的科研机构和团队。
三、存在卡点和堵点问题
金丝燕种源合法来源问题。金丝燕产业的创办和发展,缺少不了种源来源问题, 如果种源是利用自然资源从野外通过声诱招引的, 那么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明令禁止的。如果种源的引进是通过国外进口或国内其他途径引进, 那么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积极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相关扶持政策的出台, 如果政策允许, 我们将积极配合, 尽力办理相关手续。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 多提宝贵意见。
三亚市林业局
2025年9月25日
(联系人: 王华伟; 联系电话: 1530899629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