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22〕313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及参考文献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2012年)
(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2022年)
(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2018年)
(四)《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22〕313号)(2022年9月1日)
(五)《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2019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2018年)
三、目标任务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培优培强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规范我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和壮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队伍,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
四、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5个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此《办法》的修订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准则。明确了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含义内容,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第二章“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经营的产品和企业规模等条件;提供企业申请书、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等材料,申报企业按农业、渔业、林业类型分别向各区(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意见上报市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评组会同各区(育才生态区)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考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人民政府推荐。
(三)第三章“认定”。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对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批准同意后,该企业即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和匾牌;经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及市人民政府资金扶持。
(四)第四章“运行监测及管理”。主要包括运行管理机制和运行监测程序、运行监测材料。明确了动态管理和两年一监测评价制度。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此《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
五、名词释义
(一)三亚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含水产品、花卉产品、林产品等)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渔业)、南繁、农业科技、农资流通服务、农机服务或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的项目投资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渔)户相联系,带动农(渔)户进入市场,增加农(渔)民收入,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颁证的企业。
(二)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直接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三)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的通讯录。
(四)证书: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
1.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六、有关事项
(一)《办法》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产业发展科科长;联系电话:0898-88225704。
(二)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号;联系电话:0898-8822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