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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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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11:30 三亚市林业局

《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加快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修订形成了《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及参考文献

(一)《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2012年)

(二)《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农产发〔2021〕5号)(2021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2018年)

三、目标任务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培优培强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一方面规范了我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能培育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队伍,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四条内容。主要介绍制定此《办法》所依据的文件和制定的意义,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贴息对象和贴息条件、贴息标准和期限,申报程序、审查程序,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建立贴息扶持长效机制、文件时间期限等。

五、注意事项

(一)首次将林业龙头企业纳入贴息范围

1.在我市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在我市实质性运营、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2.首次增加林业龙头企业的贴息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龙头企业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建设(农业、林业基础设施、固定资产建设须限定用于该农业项目相关用途,如田头冷库、农业冷链运输车辆,设施农业用房等,不包括房产建设等用途,下同)、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方面,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不能用于置换贷款、借新还旧。

(二)企业申报时间

根据农林牧渔业生产周期性、季节性,采取按一年上下半年两次申报贴息。按照当年公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农业类龙头企业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林业类龙头企业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在规定申报时间内,连续两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的(贷款结清后一年内),视为放弃贴息,事后不予补报。

(三)企业申报程序

贷款贴息支持先用后补,采取事后贴息方式。企业正常履行贷款合同(合同项下无本金或利息逾期行为),政府采取一年上下半年两次开放申报贴息窗口,企业可根据实际贷款发生情况,选择合适的时间申报当年度贷款贴息,原则上每家企业每一自然年只能申请一次贴息。申请贴息的短期或长期贷款,对应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结清后方可申报贴息;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以经审计后实际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贴息条件的贷款实际使用金额为准。主管部门应做好台账,强化监管,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让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企业。

(四)明确贴息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及发放流程。

1.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类龙头企业、市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林业类龙头企业,按要求准备贴息申报材料;

2.市农业农村部门、市林业部门在收到贴息申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可委托专业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作为审核依据,确定贴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中作出明确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送市金融发展局;

3.市金融发展部门负责进行复核,在收到市农业农村部门、市林业部门转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复核企业银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计算应贴息金额。市金融发展局在《三亚市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中作出复核意见、明确贴息金额,将复核后的材料送市农业农村部门、市林业部门;

4.市农业农村部门、市林业部门收到市金融发展部门复核贴息材料后,将贴息申报审核情况通过市政府或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拨付贴息资金。

(五)贴息时间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从2023年1月1日起,发放或存续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贷款可享受贴息,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4日。

(六)增加部门公职人员约束条款

首次增加公职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约束条款。为确保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由市纪委、审计和财政部门每年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关键词诠释

(一)办法中“农业(林业)龙头企业”是指获得“农业龙头企业”或“林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

(二)办法中所称的“财政贴息扶持资金”是指三亚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的专项资金;

(三)办法中“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农业(林业)龙头企业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贷款。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原文“农业龙头企业”修改为“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二)第六条“被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在三亚市注册的农业龙头企业”修改为“在我市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三)第六条“在三亚设有分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修改为“在我市实质性运营、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龙头企业”;

(四)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城市规划、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且未落实整改的,三年内不予贴息(贴息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待整改完成后再发放贴息,发现问题后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视为主动放弃该笔贴息)”修改为“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依法取消其农业(林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第九条“金融机构放贷凭证:贷款(续贷、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如有)、银行借据、企业还本付息凭证,以上材料复印件需经放贷金融机构盖章确认”修改为“金融机构放贷凭证:贷款(续贷、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如有)、银行借据、企业还本付息凭证,以上材料原件经审计机构核实后,留取复印件存档”;

(六)第十一条“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虚报、假报、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失信行为纳入三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在“信用三亚”网站进行公示。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龙头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贴息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原文“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林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

八、有关事项

(一)《办法》解读人: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乡村产业发展科科长;联系电话:0898-88225704。

(二)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地址:三亚市天涯区海润路2号;联系电话:0898-8822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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